生父母将孩子送养多年后,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5年前,甲领养了一女婴乙,但未办理收养登记。15年来,乙与其亲生父母也毫无往来。但现在乙的亲生父母要将乙要回去。请问:甲应如何处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在收养乙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承认的。但甲已经抚养了乙15年,且15年来,乙与其亲生父母也毫无来往,根据《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的规定,甲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要求作收养公证,然后以此来证明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若甲同意乙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甲可以向乙的生父母索取抚育乙十五年所付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