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存在欺诈,购房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双倍赔偿?
甲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是顶层,在购房时房产公司向甲承诺阁楼楼顶用水泥浇灌。楼房建好后,甲发现阁楼楼顶是用石棉板建造的,甲想退房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甲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双倍赔偿?(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存在欺诈,购房人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双倍赔偿,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的几种情形。因此有学者主张购房者要求双倍赔偿的,应以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属于该两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支持。也有学者认为,只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就应当予以支持。(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