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2009-11-5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simu001.cn』
(2003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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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simu001.cn』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simu001.cn』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卷烟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simu001.cn』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simu001.cn』
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对无证运输、夹带倒卖、超量携带和邮寄卷烟、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理。『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