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2009-10-27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simu001.cn』
第222号
『simu001.c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imu001.cn』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simu001.c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simu001.cn』
基本农田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simu001.cn』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simu001.c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规划实施的相关管理工作。『simu001.cn』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simu001.cn』
第五条 乡(镇)土地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公告。土地规划可印制成册。土地规划公告包括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期限和范围、批准机关和时间等。『simu001.cn』
第六条 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地质环境评价和压覆重要矿床等情况进行审查。『simu001.cn』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有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要求的上述内容。『simu001.cn』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以及涉及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simu001.cn』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