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热度0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07日 01:06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o!@[?3aw3S

2008-9-5

#Q-f0RHrQO-vt0

t2Y0^-rg4HE5sX0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 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simu001.cn』

.t u-jHm!c K0
顶:0 踩:0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