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热度1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07日 01:16

'LK6_!b;xM aB02008-9-5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4UGBp/KwLu1UfP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u.{'J^1I

经过公证机关明确赋予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按债权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是依法制作的,二是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三是超过规定范围的(即追偿债款、物品以外的文书,如一般合同文书)。『simu001.cn』

Z s]|1[ K]9rc0
顶:0 踩:0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4 (1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