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
2009-11-5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simu001.cn』
(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12月6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simu001.cn』
第一章 总则『simu001.cn』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防治渍涝灾害,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simu001.cn』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simu001.cn』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simu001.cn』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simu001.cn』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simu001.cn』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排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simu001.cn』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有关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simu001.cn』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simu001.cn』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simu001.cn』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simu001.cn』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simu001.cn』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simu001.cn』
第八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simu001.cn』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未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simu001.cn』
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simu001.cn』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初步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和建设。『simu001.cn』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simu001.cn』
承接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simu001.cn』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资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simu001.cn』
第三章 排水管理『simu001.cn』
第十四条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simu001.cn』
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simu001.cn』
(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simu001.cn』
(二)排水的水质、水量;『simu001.cn』
(三)污水处理工艺;『simu001.cn』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simu001.cn』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simu001.cn』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擅自连接管道排水。『simu001.cn』
第十六条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按照规划和水量排放要求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simu001.cn』
第十七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其中排放的产业废水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simu001.cn』
第十八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经批准以及排放前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simu001.cn』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原状。『simu001.cn』
第十九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并采取应急措施。『simu001.cn』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调度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在防汛排渍期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和养护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渍调度指挥。『simu001.cn』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划和年度目标,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simu001.cn』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simu001.cn』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量大、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重点监测。『simu001.cn』
第四章 设施养护和管理『simu001.cn』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simu001.cn』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simu001.cn』
(一)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simu001.cn』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simu001.cn』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的排水设施由其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simu001.cn』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simu001.cn』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以交接井为界,无交接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具体分界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simu001.cn』
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