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热度54票  浏览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07日 01:12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nALQ sv h

2008-9-5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T!C9`O hQ`D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Xi5@}[Ry1s RW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lwLc9S-Q&bz

~8p H+i } v Kpl3c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md \W,\+Y@W:g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i"{(X&JD1uL0C

一、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在出版、制作时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的委托人签有合同,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经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出版人、制作人不能举出其经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simu001.cn』

a6h?2ijR0

sM!^P}\(m%y6^0二、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即发行者、出租者在发行、出租复制品时,有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发行人、出租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qwbzm*W\)r4f

0SU0I w8}l;?0依《解释》的规定,出版、制作、发行、出租者及因不能提供其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的,应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mu001.cn』

dTeV/A0RxYm!_/R0
顶:2 踩:2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 (20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19 (16次打分)
【已经有14人表态】
2票
感动
2票
路过
1票
高兴
2票
难过
2票
搞笑
2票
愤怒
1票
无聊
2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