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热度5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07日 01:16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v#\A+^[

2008-9-5

7vQ/J9Q1z3z$R8js @0

G{4nBa0经过公证机关明确赋予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按债权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是依法制作的,二是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三是超过规定范围的(即追偿债款、物品以外的文书,如一般合同文书)。『simu001.cn』

U\ P)C)F*g?4q0
顶:0 踩:0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2.5 (2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5 (2次打分)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