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
2008-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审判实际情况,现就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与要求通知如下: 『simu001.cn』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simu001.cn』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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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simu001.cn』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simu001.cn』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simu001.cn』
六、当事入应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审为30日、二审为10日)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供证据,如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逾期不提交证据的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