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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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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7: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春节前后,抢红包、余额宝、软件叫车在不经意间成为陌头巷尾人们热议的话题。全部这些的背后,都是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巨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传统金融行业以及法律界均带来巨大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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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新技能革命带来的经济结构和生存方式的变革。科技本身就带有创新的基因,而法律永世是守旧派,因此科技与法律的冲撞,相互相互改变、相互塑造是不可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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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财产大发展带来的法律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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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跨时间、跨地区的代价互换,这种互换一旦搭建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之上,将会形成一个每个人都是终端、每一寸土地都是交易业务场的代价互换体系。因此,互联网金融必将给这个天下带来巨大厘革和寻衅。我们以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财产的发展将会给法律人提出三大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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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办理模式的地区性特点将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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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绝以来,以诉讼为主的民商事争议办理模式具有极强的地区性,其缘故起因在于传统民商事纠纷通常发生在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之间,因此地区管辖制度方便诉讼、有利于案件究竟的查明以及审判结果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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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互联网天赋带有突破地区隔阂的基因,依托互联网技能而生的互联网金融财产也具有雷同的特定,这将极大的寻衅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一家设立在上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客户群体大概遍布天下各地,以致天下各地。如果继承实行现有民事诉讼范畴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无论怎样都不大概实现方便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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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为涉外诉讼步调做出了诸多特别规定,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区特点,涉外诉讼步调大概面对巨大寻衅:起首,涉外诉讼案件大概大规模发作,其次,涉外诉讼案件与国内诉讼案件的差别性将被缩小,并很大概聚集性发生。如果继承实行涉外民事诉讼特别步调,不但增长各方当事人的维权本钱,还将使法院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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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标的大规模团体诉讼期间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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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今来看,互联网金融中的P2P企业告急以小额信贷业务为主,而互联网众筹项目更是对峙“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理念。因此,一旦发生违约或侵权案件,就很大概是小标的、大规模的团体诉讼。只管我国立法者已经通过小额诉讼等制度筹划低落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款子本钱,但是对于这些步调在面对团体诉讼时,就难免左支右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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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证据将成为告急证据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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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全部交易业务运动均在网络空间中发生。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诉讼,告急证据很大概都表现为电子证据。只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认了电子证据的职位,但是电子证据告急照旧共同传统的书证、物证利用。一旦案件中的告急证据都表现为电子证据,法官只能依据电子证据作出裁判,无疑对现有的证据法理论是巨大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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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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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道筹划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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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管互联网金融具有超地区性,但是在相应法律法规修改之前,互联网金融争议案件仍将面对管辖困难。对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思量采取两方面步调:一是利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约定管辖制度,二是借助没有地区管辖限定的仲裁本事办理争议。如今,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台了网上仲裁规则并建成支持平台,广州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都在操持开展网上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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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筹划约定管辖条款时,应当条款筹划的公道性、充实提示投资者。在已有案例中,曾有法院以为相似的约定管辖属于格式条款,并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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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善保管数据,包管电子数据可以转化为有效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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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财产而言,全部交易业务都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内,全部交易业务均表现为数据形态。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依据这些数据形成的电子证据。只管《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范例,但是因其具有易变性、易复制性、潜伏性等特点,司法界对电子证据的态度是相对守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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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的发起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方面要留意原始数据的留存;另一方面采取公证等本事,将大概与纠纷干系的数据固化,从而形成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据我们相识,如今已有公司开始从事电子证据保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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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使通过制度筹划实现争议办理方式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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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管我国立法者已经通过小额诉讼等制度筹划低落当事人的诉讼本钱,但是诉讼仍旧是一种昂贵的争议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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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首,诉讼的时间本钱极高。固然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案件的审限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极大概查明究竟及掩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念,诉讼通常必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从而产生了高昂的时间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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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诉讼的人力本钱极高。诉讼是在国家司法构造构造下举行的争议办理运动。国家司法构造的有效运作依靠于富足的高素质的职员设置,而实现如许的设置必要投入大量资源并产生高额本钱,这些本钱,将以税收大概诉讼费用的情势转嫁给社会公众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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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互联网金融告急表现为多主体之间的小标的交易业务,那么让互联网金融的消耗者负担云云高额的诉讼本钱显然是不公道的,因此必将命令极新的非诉争议办理方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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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假想中,这种非诉争议办理方式大概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连合会大概第三方机构,基于各方当事人协议产生的一种非官方争议办理途径,它大概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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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可以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以办理地区性停滞,同时资助各方当事人更方便、更充实的到场到争议办理,而且可以或许充实包管过程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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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它可以在证据利用、争议办理步调及时间安排上采取更为机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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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它固然不是官方争议办理途径,但是可以或许提供专业法律和经济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争议办理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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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它更为快捷、更为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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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互联网金融已经到来。无论对金融行业照旧法律行业,改变也即将到来。唯有保持更加开放的头脑,才气实现新旧体制的安稳衔接,才气应对这个充满无穷变革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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