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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第十八条,出借账号和委托理财的问题,恳请懂得大佬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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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第十八条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l) h$ P5 F% ]% {* Z' r
第一个疑问是。这句话意思是不是完全等同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如果完全等同的话,为何前半句有“不得违反规定”的表述,这是多余表述吗
( N) K5 l# B* d4 e) k% h: N1 L/ }/ [第二个疑问是。假设一种情形:张三自己有资金10万元,有自己实名制开始的期货账户。张三委托李四管理张三的期货账户,明确授权并立定协议,操作合法合规,盈利亏损风险分摊非常清楚,不会存在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因为10万元资金和账户都是张三的,李四在协议范围内操作张三的期货账户,假如按照协议账户盈利亏损全是张三的,李四每个月收取1000元操作管理费;或者按另外一种分成,账户的盈利亏损二人对半分。  请问张三委托李四对自己账户进行理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如果不构成,为何这种情形不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6 @' o6 E9 I' Y' p, {" ?4 F/ w" W& `
第三个问题是。还是问题二的情形,假设张三的10万元资金是违法所得,但李四毫不知情,对张三的违法行为查处时,李四会受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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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区分好几种情况的。我们专业领域穿透VC/IPO,对理财等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责任归属有单项考量,更多了解可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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