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公益,爱心的先辈:
% A" ~* S( ~( e' J* @) U& y? ?? ?你们好!近来爱心驿站很热闹,我由于种种缘故因由很可耻的不是爱心人士,但是精力上非常支持。以是很诚实的有几个题目想讨教,渴望得到解答:
9 r, u. F# J2 y" p" K8 f一,慰问学校,队伍,实权部门,是公益照旧对公贿赂?怎样界定?* W! j6 D* l! h$ ~
二,调集义工去为个人劳动,怎样界定是公益献爱心照旧打着公益献爱心的幌子忽悠义工为私人出劳力?* p; c: E' i! m7 r+ B1 V. ~: B% k
三,为告急者举行慈善筹款或物资,是否可以与受助者私下协议提取部门佣金而不告知捐赠人及公众?
+ n7 k" E- E9 p9 ]四,当捐助方划拨出公益经费给中介构造用于运作某公益项目时,构造联结人或决议层决定不给或少给实行层发放报酬或补贴是否可以担当?假如可以监禁部门,比例是多少符合?监禁部门的用途有没有限定?是否可以不公开或告知团队经费数目和用途,行止?
- d; s( {5 I# P- H2 k- q五,以捐助为主题的公益运动项目标团体运作费用中,若各种周边运作投入大于受助者实际得到的代价,是否是可以担当的捐助活动?假如可以,有没有一个比例值?# ?+ p8 q+ f. Y' m! X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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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懂,盼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