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错误发放房产证造成房产抵押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甲公司对其所有的一处房产进行部分拆除重建,完工后到房产局进行了产权登记。本应该进行变更登记,由于房产局审查不严,给甲公司颁发了一张新的房产证前且未回收旧的房产证。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时,该房产作抵押,并且用新的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时,丙公司主张其已对甲公司该处房产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是用甲公司原房产证办理的。乙公司得知上述事实后,遂向房管局交涉,房管局作出撤销后发放的新产权证的决定,但未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由于房管局审查不严,导致重复发证,继而导致乙公司的抵押权无效,房管局应当赔偿乙公司因不能行使抵押权所遭受的损失,但房管局拒不答复。请问:乙公司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