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友未赴约而遭受精神损害,当事人可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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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在网上认识,并交往1年。二人约定2月14日(情人节)在某餐厅见面。甲花了许多钱打扮自己去参加约会,但乙失约,甲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刺激。请问:甲可以要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失吗?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A~'k]EP

N:i5Kp.b m'N0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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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甲生命、健康、身体显然都没有受到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也没有受到损害。乙的失约也许给甲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但显然不太严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甲无权要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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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l8M*e*o0R,|7J;K%HC'[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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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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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0g;Q np6A3K-C0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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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o t9x'J+f H

FU pY d UU\0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p'Z1BX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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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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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g8Ix"LE*cu:o0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ZeWVC"W*?

s,c w9Ug+aS0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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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u1W"s/q0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P qok1xb"j(H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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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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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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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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