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破产企业的,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中止执行?
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乙公司因另一债权人丙公司的申请而被宣告破产。请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应该中止执行?(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在此期间,债务人乙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1)的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尚未执行的债权应当中止执行。甲公司应当提供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报债权。(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