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已二审裁定,新追加的第三人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
在某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一审裁定有管辖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另外一名应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王某,王某又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中,法院要根据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如果第三人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