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解聘医生后仍用其照片做宣传,是否侵害了其肖像权?
周某是一名老中医,原在某药店当坐堂医生。药房悬挂有包括周某在内的坐堂医生的彩色照片。后药店将周某解聘。药店在周某离开后继续使用其照片从事经营活动。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周某的肖像权?周某能要求药店赔偿精神损失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药店聘用周某为坐堂医生,经其同意可以在店堂内悬挂其照片,介绍有关情况。但是,药店与周某解除聘用关系后理应将照片归还。周某的照片具有宣传作用,长期悬挂该照片,对药店的经营有一定利益。药店没有经周某同意继续使用其照片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可以要求药店赔偿精神损失。(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