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当事人该向谁申请赔偿?

热度34票  浏览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43

#u@)@ {*g uX.G b0  王某家被盗。公安分局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将张某刑事拘留。张某被拘留10天后,被区检察院批捕。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无罪。张某在被释放前已被逮捕羁押了128天。张某被释放后,先后要求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赔偿,但其相互推诿责任,不予赔偿。请问:张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赔偿?(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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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gx:W/X B8o"[

^$Q` cbEi0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公安分局对张某错误拘留,区检察院对张某错误逮捕,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均是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张某的损失。另外,因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区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区检察院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张某的损失。(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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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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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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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1_0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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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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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D5@0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jL']P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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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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