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否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工厂破坏环境的行为?
面包厂座落在甲家后面。面包厂将生产用水排放到甲家的菜地和池塘里,导致池塘天天有鱼死亡。甲家找工厂理论,但其不予理睬。请问:公民是否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工厂破坏环境的行为?(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将废水排放到甲家的菜地和池塘里,导致菜地蔬菜减产,池塘里的鱼死亡,已经给甲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建议甲对面包厂排放废水的事实采取证据保全,对自家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计算,以备找面包厂索赔时使用。
如果甲自行找面包厂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尝试下列方式,一是找村委会反映,由村委会出面予以协调。因为面包厂与村委会有合同,排放废水应当在合同中有约定;二是向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他们会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利,制止面包厂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面包厂停止侵害,并赔偿甲家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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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