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财物,趁他人不注意时携财物逃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多次以忘带手机需打电话为由向出租车司机借用手机,待脱离出租车司机视线后,便携带手机离开。张某用此法骗取多部手机,骗取而得的手机总价值已达6000多元。请问: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解答
根据《刑法》分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多次以忘带手机需打电话为由向出租车司机借用手机,待脱离出租车司机视线后,便携带手机离开。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理依据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常见多发的财产型犯罪,两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两罪的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窃取就是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将目的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秘密即行为人采用自以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知道的方法,进行窃取。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基本过程如下: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