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获得的清偿是否有效?
破产和解协议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获得的清偿是否有效?
解答
和解协议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获得的清偿有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协议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获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有权继续享有和保持其所获得的清偿。但是,个别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超出其就全部债权额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应获得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以确保全体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为同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