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创收款用于为职工购保险是否属于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

热度0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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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福利,用创收款给每位职工购买了祥瑞终身险及国寿养老保险,每人共交金额大约两万元左右,保险发票单位已作管理费支出。可之后,检察院反贪局找到单位每位干部职工,要求单位退出保险费交到反贪局,限期执行,否则视同贪污罪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请问:事业单位为职工买保险是否违法,是否属贪污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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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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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xa b[%Mf*\;K.K0  根据刑法理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主体的属性特征来看,贪污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法人即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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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用管理费支付职工的保险费,显然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的单位是用所办的经济实体的创收款为职工购买保险,是否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关键是看该创收款是否是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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