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为产品设计广告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谁应承担责任?
甲厂委托乙广告公司为其生产的产品设计广告。:http://www.simu001.cn乙公司的设计师李某以某小女孩张某健康、阳光的形象来体现甲厂产品的特点。:http://www.simu001.cn该广告被甲厂所认可,并由甲厂印刷2000份送往各地销售点,随出售的产品赠送给用户。:http://www.simu001.cn张某的父亲认为甲厂侵犯张某的肖像权。:http://www.simu001.cn经调查,张某的照片是李某在其幼儿园拍摄的,只经所在幼儿园的同意,未经张某及其家长的同意。:http://www.simu001.cn请问:本案件中应由谁来承担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责任?
解答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http://www.simu001.cn因此,在本案中,幼儿园不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http://www.simu001.cn李某经幼儿园同意使用张某的肖像的行为不能发生代理的效力。:http://www.simu001.cn即李某使用张某的肖像的行为视为未经当事人同意。:http://www.simu001.cn
2、乙公司使用张某的肖像设计为广告的目的在于完成其所接受的业务,即广告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甲厂使用乙公司设计的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产品的销量,即甲厂的目的亦在于营利。:http://www.simu001.cn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作为乙公司的雇员,李某因制作广告侵犯张某的肖像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同时李某在取得张某的照片的时候取得幼儿园的同意,说明李某在使用张某的肖像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http://www.simu001.cn所以,李某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行为应当由广告公司承担责任。:http://www.simu001.cn
综上所述,甲厂、乙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侵权责任应当由甲厂和乙公司承担。:http://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http://www.simu001.cn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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