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为产品设计广告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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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厂委托乙广告公司为其生产的产品设计广告。:http://www.simu001.cn乙公司的设计师李某以某小女孩张某健康、阳光的形象来体现甲厂产品的特点。:http://www.simu001.cn该广告被甲厂所认可,并由甲厂印刷2000份送往各地销售点,随出售的产品赠送给用户。:http://www.simu001.cn张某的父亲认为甲厂侵犯张某的肖像权。:http://www.simu001.cn经调查,张某的照片是李某在其幼儿园拍摄的,只经所在幼儿园的同意,未经张某及其家长的同意。:http://www.simu001.cn请问:本案件中应由谁来承担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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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qrXD._~t0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http://www.simu001.cn因此,判断李某、乙公司以及甲厂是否构成侵犯张某的肖像权,以及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taw2M)Kb~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http://www.simu001.cn因此,在本案中,幼儿园不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http://www.simu001.cn李某经幼儿园同意使用张某的肖像的行为不能发生代理的效力。:http://www.simu001.cn即李某使用张某的肖像的行为视为未经当事人同意。:http://www.simu001.cn
1C'e_ m7@a2WssC~1|0  2、乙公司使用张某的肖像设计为广告的目的在于完成其所接受的业务,即广告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甲厂使用乙公司设计的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产品的销量,即甲厂的目的亦在于营利。:http://www.simu001.cn
0jh8tLv(T;s0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作为乙公司的雇员,李某因制作广告侵犯张某的肖像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同时李某在取得张某的照片的时候取得幼儿园的同意,说明李某在使用张某的肖像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http://www.simu001.cn所以,李某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行为应当由广告公司承担责任。:http://www.simu001.cn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h$qm:Uv8S!|I
  综上所述,甲厂、乙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侵权责任应当由甲厂和乙公司承担。:http://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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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http://www.simu001.cn
;xds2b1Z3nR)l0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http://www.simu001.cn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http://www.simu001.cn
xI$t?;Gk~CsJGN0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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