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股东能否撤回其所认缴的但未足额缴纳的出资额?
甲乙等五人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五人各投资20万元人民币。当时由于甲资金紧张,投资到位的资金为16万元,其他人投资的资金均按时足额到位。公司经营之初,效益还不错,但是三年后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请问:甲能否撤回其所认缴的但未缴纳的4万元出资额?
(www.simu001.cn)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作为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20万元出资额。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公司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甲缴纳其未缴足的4万元,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www.simu001.cn) 甲不能撤回其所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4万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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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www.simu001.c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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