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后,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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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甲被乙用刀刺伤脊柱,造成脊髓损伤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乙家很有势力,公安机关决定进行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甲与乙达成协议由乙一次性赔偿一万元医疗费由于甲的脊髓受损,导致甲右腿截瘫,小便失禁甲也因此找不到工作,生活极期困难2003年,甲欲要求乙再次赔偿损失请问:1、甲能否再次要求乙赔偿损失?2、乙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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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4o s+@%@{6tI$m0  乙的犯罪行为没有过追究时效,甲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jd;kA g0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刑法》的规定,甲被乙刺伤,造成脊髓损伤,并导致右腿截瘫,小便失禁甲的损伤已属于重伤,该案件也属于公诉案件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解而不予立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乙的犯罪行为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虽然经过十年,但乙的犯罪行为仍未过追诉时效甲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i9~x"y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甲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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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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