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应支持死亡赔偿金?
刘某的母亲于2007年5月20日遇车祸身亡,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进行调解时说:“如果判决,只支持丧葬费,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请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合法吗?(www.simu001.cn)
解答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已将死亡赔偿金区分于精神抚慰金,作为一种物质性的补偿,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