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破产企业上级单位等自愿安置职工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政府或破产企业上级单位等自愿安置职工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www.simu001.cn)
解答
虽不是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但当地政府、破产企业上级单位基于稳定的考虑,自愿承担有关费用,采用高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安置职工,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约束和调整的范围,不能适用《劳动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规定。
同时,此类安置行为属于自愿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亦不属于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法院依法不予管辖。职工应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情况予以解决。但是,国有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承担有关安置任务的,法院应对其安置行为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应责令管理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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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 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