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未戴护具溜冰摔伤,溜冰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张某到甲溜冰场溜冰,其在溜冰过程中未穿戴头盔、护膝、护腕等护具。甲溜冰场对此也未做任何警示。之后,张某不慎摔伤。甲溜冰场未进行现场救治也未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溜冰场承担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
甲溜冰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购票进甲溜冰场溜冰,根据《消费这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甲溜冰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甲溜冰场亦有义务对该项运动所具有的风险性对张某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甲溜冰场未在运动场地内以明显方式告知或警示消费者溜冰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要求或建议溜冰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在张某受伤后,甲溜冰场未进行现场救治,也未及时为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张某明知溜冰这项运动存在的风险却未在运动过程中穿戴相应防护用具,来避免伤害的发生,以致不慎摔伤,对此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张某和甲溜冰场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甲溜冰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