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拥挤造成顾客受伤,商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商场搞促销活动,因人流过多,以致于李某被挤倒、踏伤,花去数千元医疗费。李某希望商场承担部分责任,但商场予以拒绝。请问:商场应否承担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
(2)“人”之方面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