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应如何处理?
李某和张某因琐事协议离婚,4岁的孩子随张某生活。李某离婚后,染上了喝酒、赌博的恶习,经常有债主找其要帐,有些债主甚至声明如不还钱就绑架李某的孩子。为保护孩子,张某让李某尽量少来探望孩子,但李某不同意。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张某应如何处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李某染上喝酒、赌博的恶习,经常有债主找其要帐,有的债主威胁要绑架李某的孩子的情况来看,李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确实已经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权。(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