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写下欠条,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向交往了1年的男朋友李某提出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赔偿青春损失费5000元并威胁张某写下欠条,约定张某在2年之内还清欠款。两年后李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清欠款。请问: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遭到李某的胁迫而写下欠条,该欠条的内容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因此,张某所写的欠条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也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李某胁迫行为的存在,且张某写欠条的行为并非出自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张某应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