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冯某和杨某合伙开厂做生意。一年后工厂亏损几万元,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和冯某共同还债。冯某认为,虽然其和杨某是合伙关系,但是厂房和机器设备均是杨某的,杨某才是工厂的老板,债务应由杨某独自归还。请问:冯某的观点是否正确?(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冯某的观点是错误的。
冯某和杨某合伙一起办厂,由于冯杨二人合伙并没有约定为特殊的有限合伙形式,所以,其合伙的形式应为普通合伙。虽然厂房和设备都划在杨某名下,但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由合伙人杨某和冯某两人对该厂共同负责。杨某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债务。如果由冯某负担了全部债务,可以按比例向杨某追偿杨某应当承担的份额。(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