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何时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杨某2004年4月承租李某的房子居住,租金为1000元,租期1年。租赁期满后,李某没有要求杨某搬出,而是照样收取租金。2006年1月,李某因急等房用,要求杨某搬走,但杨某以没有其它房子住为由拒绝。请问:李某何时可以解除与杨某的租赁关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杨某与李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期限的。但期满后,李某没有要求杨某搬出,而是照收房租,所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李某可以随时解除该租赁合同,但必须给承租人杨某一个合理期限。(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