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约定的一方放弃探望权免付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双方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不用给付抚养费,但也无权探望儿子。请问:张某和李某达成的该协议是否有效?(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表明,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夫妻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因此,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某与张某以协议的方式免除李某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也是违法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