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刘某与乙建筑工程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人身伤亡免责条款":如果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其相应的费用由刘某自行负责,与乙工程队无关。在一次施工中,刘某不慎被砸伤头部,当场死亡,共花费丧葬费用10000元。刘某家属要求乙工程队认定刘某之死为工伤,并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但乙工程队以曾与刘某签订了“人身伤亡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请问:1、该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刘某家属能否要求建筑单位把刘某的死认定为工伤?(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乙建筑工程队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乙建筑工程队应对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的死亡承担责任。
2、刘某是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砖块砸伤头部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某的死应构成工伤。乙工程队应在刘某发生事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逾期未提出,那么刘某的家属可于刘某发生事故死亡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乙工程队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