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张某有一辆将于2002年6月报废的夏利轿车。2002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将张某的夏利轿车卖给李某,价值1.8万(张某向李某出示的汽车行驶执照登记日期上有灼伤的痕迹,使李某在购车时无法看清登记日期。但李某见发证日期为1996年6月25日,误认为按使用年限8年计算,此夏利轿车车还有几年才报废,所以李某才决定买下此夏利轿车)李某买车后花了6000多元对此夏利轿车进行维修。但是,当2002年7月李某将此夏利轿车送交管部门年检时被告之此夏利车于2002年6月已经报废,而不给予年检。请问,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轿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李某在看不清汽车行驶执照登记日期,而误解张某的夏利轿车还有几年使用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的轿车买卖协议,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撤销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轿车买卖合同之后,张某应该返还李某的购车款和为汽车的维修款;又因为张某在卖车的时候没履行告知李某汽车真正使用年限的义务,存在过错。所以张某还应该适当赔偿李某在购车过车中遭受的损失。(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