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按习惯处理委托人事务导致委托人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2005年8月15日,王某让张某为其代卖一台电脑,双方约定:张某的代卖为无偿代卖,张某在9月3日前可把电脑以赊账的形式卖出,且双方约定了电脑的价格范围。9月1日,李某向张某购买电脑,由于李某是张某的老客户,张某把王某托其代卖的电脑,在约定的价格范围内连同自己的一台电脑一起赊给了李某,并让李某写了欠条。可是后来张某已无法再联系到李某,王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请问:张某应该赔偿王某的损失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张某与王某的代卖电脑约定,其二人之间的代卖电脑协议为无偿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当受托人故意或有着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受损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根据与王某的约定把电脑卖给李某,并无违约行为,在其把王某的电脑卖给李某的过程中,连同自己的一台电脑一起赊给了李某,说明张某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张某有权拒绝王某的赔偿损失的要求。(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