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购房而借款的,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和李某结婚后,为购房,张某向刘某借了10万元。之后,张某和李某离婚。请问:该1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结婚后为购房而以张某名义所负的债务,除非张某与刘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张某和李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该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