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该如何处理?
李某和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先交纳房款30%即5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后甲房地产公司将该房转卖他人。请问: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李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经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甲房地产公司在将楼房售给李某后,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和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甲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李某已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李某的直接损失。同时李某还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