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得应如何处理?
甲公司是20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甲公司并没有营业收入,但是花费业务招待费若干。请问,在2007年的所得税结算时,甲公司的招待费该如何处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公司系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虽然在2007年没有营业收入,但在结算所得税时,其花费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一)开发企业在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
2.开发产品必须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成本对象,同时还应将各项支出合理地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3.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其中,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共同成本以及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