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关系中的间接义务?
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课本《合同法》一书上说“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请问:“间接义务”和“不利益”分别是什么意思?(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义务,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其中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而间接义务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违反合同间接义务,一方面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另一方面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关于不真正义务的条文,最典型的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债权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规定,即“减损规则”所对应的义务。一方明知道另一方违约了,则成为间接义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还坐等损失扩大,则就扩大的这一部分损失,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就叫做间接义务。这项义务能在合同法上得以确认,也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有关。当然严格来讲,合同法的义务群不限于这几项,还有《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确认的先合同义务和第92条所确认的后合同义务。
“不利益”是与“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术语,权利含有利益的意思,而权利遭受减损或丧失即为不利益。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