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何罪?
法官甲在一起民事案件审判中,与当事人乙恶意串通,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另一当事人丙的诉讼权利,采信乙的假证据,造成丙损失近百万元的财产。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民事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中的法官甲串通当事人乙损害另一当事人丙的利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