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拒绝支付汇票并退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在发货前三天支付全额货款。某日,甲公司把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汇票传真给乙公司并要求发货。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合作一年多一直是采取此种方法,故乙公司将价值3万元的货物发至对方仓库。但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且在乙公司与其交涉过程中,到银行将此汇票做退票处理。请问:甲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金融票据诈骗罪?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的要件。如果甲公司对不付货款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
乙公司可要求对方按时付款,如果到期还不付款,可以就买卖合同的约定起诉甲公司违约,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如果甲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乙公司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