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的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通过中介机构与乙(房屋所有人丙的姑姑)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双方通过意向书约定:甲向乙交付意向金3万元。如果房屋所有人丙同意意向书中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并在意向书上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成立,意向金转为定金。如果卖方同意后又反悔,致使该买卖合同不成立的,由卖方向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并双倍返还甲支付的定金。意向书签订后,丙以不同意意向书规定价格为由拒绝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问:甲能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意向书明确约定“如果卖方同意后又翻悔致使该买卖合同不成立的,由卖方向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并双倍返还甲支付的定金。”但丙是以不同意意向书约定价格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同意之后又反悔致使合同不成立,其行为不违背当事人约定,且在签订意向书过程中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即不具有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甲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