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公司对其严重失实的通告能否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甲公司将其职员乙的某行为在公司范围予以通告,但通告中的事实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使乙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乙向甲公司提出修改的意见,但甲公司拒绝修改。请问:乙能否对甲公司的通告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乙可以对甲公司的通告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公司将严重失实的事实在公司范围通告造成职员乙的名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行为。因此,乙可以对甲公司的通告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