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一方明确表示将迟延交货,另一方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甲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厂向甲公司供应水泥600吨。之后,因乙厂生产环节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向甲公司交货,交货日期需延迟3个月。但甲公司急需水泥,决定与乙厂解除水泥购销合同。请问: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厂的水泥购销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合同,那么甲公司如何行使解除权?(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乙厂已经在合同履行前明确告知甲公司其无法履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解除条件,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甲公司要行使解除权,只要向乙厂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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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理依据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期限届满消灭。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第二种情形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