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分红持不同意见时应如何处理?
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某公司,甲占45%的股份,乙占55%的股份。公司经营一年有盈余,甲要求进行分红,乙不同意分红,希望公司继续经营两年,然后再关闭公司,双方僵持不下。请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分红?
2、如果乙坚持不同意分红,甲可否单独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1、甲有权要求分红。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甲作为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且公司有盈余,其有权向公司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非甲乙之间对分红有特别规定,否则乙不得拒绝甲的分红请求。
2、甲不能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本案中的公司有盈余,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所以甲不能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由于股东甲乙之间对分红存在很大的分歧,双方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合作,甲可以和乙协商解散公司。如果因双方分歧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甲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