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大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公司起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该股东是绝对控股股东,又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且掌握着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如何维权?(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不按章程规定足额交纳出资的,或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若出资瑕疵股东不履行此义务,则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其补足股款。这一诉讼的原告即拥有请求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公司。因为该项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又有侵权责任的性质。其违约责任表现为对章程约定的违反,即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出资额足额缴付出资,否则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侵权责任则表现为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完整性的损害,因为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出资不实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因此,无论作为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公司都当然应为请求权的主体。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瑕疵出资股东掌握之中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控制人的同意,无法获得公司的印章、证照,从而,公司实际上无法提起针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出资之诉。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无瑕疵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瑕疵出资股东履行补缴责任。出资瑕疵股东除对公司负有补缴差额的责任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情形下,股东可以代表自己直接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当行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对不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