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违约,买方应如何维权?
甲公司向供应商乙采购一批货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后供应商乙未按约定按期交货,货物质量也比样品差许多。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收货,但因交货迟延与质量问题,只同意支付一半的货款。双方收货与收款均有收据。事后不久,乙又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请问: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虽然甲乙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收货时出具了收据,供应商乙所收部分货款也打有收据,这些书面字据可以证明甲乙双方的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乙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双方就变更价款达成了一致,且甲已付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如果甲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价款变更已达成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乙公司交货迟延且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其承担包括减少价款在内的违约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